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国凯大道东19****工业园南区标准厂房8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陆康宁委托代理人:黎雁玲
电话:147****8798
质疑人于2026年10月20日9:40向我单位递交的关于**林科院检测服务采购【****】质疑函,我单位对质疑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现查明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CNAS实验室认可证书不应作为评审评分因素,请求取消分标1和分标3中CNAS评分设置
事实依据:
1、CNAS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认可,不是法定强制资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即
2、CNAS认可针对具体检测参数和方法进行认可评审,认可范围明确限定于特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招标文件仅要求“具有CNAS证书”即计分,未要求CNAS认可范围覆盖本项目所需的具体检测参数(如植物生理生态指标、水体重金属及常规理化指标、沉积物有机碳组分及酶活性等),也未要求提供CNAS认可范围附件进行核验。这可能导致投标人虽具有CNAS认可但认可范围不包含本项目所需检测项目仍能获得满分,该评分无法真实反映投标人对本项目检测任务的技术保障能力。
3、分标2(水体质量指标检测)的“信誉和科研能力分”中未设置CNAS评分,仅要求IS0三项管理体系认证(3分),而分标1和分标3设置了CNAS评分(各4分),三个分标均为检测服务采购,评审标准不一致,违反公**则。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4、《****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竟争的规定和做法,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5、《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
质疑答复:经核查,拟决定取消分标 1 和分标 3 中 “具有 CNAS 证书” 评分设置,具体调****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项目《更正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
****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