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晟昌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林市社会福利院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采购项目(GLZC2026-G1-990400-GXSC)质疑函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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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江路1628弄10号2301室

联系人:程似锦

联系电话:133****6731

邮编:200333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已收悉。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答复:1、****监局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 号文件,该文件仅界定自闭与多动障碍干预仪为Ⅱ类医疗器械,不存在名称为“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的法定医疗器械品目,无对应医疗器械注册证要求。依据卫办医政发〔2010〕123号《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孤独症三大核心临床表现为:社会交往障碍、交流障碍、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行为;孤独症人群常伴随言语语言障碍、认知障碍。本项目产品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针对孤独症人群存在的言语语言障碍、认知障碍开展评估与训练,符合文件所载孤独症相关表现。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公司产品持有语言康复训练软件、认知功能训练软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本项目采购的“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主要面向儿童康复教育训练、能力测评、训练方案辅助生成、训练**匹配、训练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场景。采购需求中的“评估”系康复教育训练前后的能力测评和训练效果记录,并非由系统直接作出疾病医学诊断;系统中的“IEP建议方案”属于个别化教育训练计划辅助功能,也不等同于疾病诊断、治疗或者医疗决策。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情况:

(一)综上,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0.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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