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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江路1628弄10号2301室
联系人:程似锦
联系电话:133****6731
邮编:200333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10月14日已收悉。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答复:1、****监局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 号文件,该文件仅界定自闭与多动障碍干预仪为Ⅱ类医疗器械,不存在名称为“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的法定医疗器械品目,无对应医疗器械注册证要求。依据卫办医政发〔2010〕123号《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孤独症三大核心临床表现为:社会交往障碍、交流障碍、兴趣狭窄和刻板重复行为;孤独症人群常伴随言语语言障碍、认知障碍。本项目产品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针对孤独症人群存在的言语语言障碍、认知障碍开展评估与训练,符合文件所载孤独症相关表现。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公司产品持有语言康复训练软件、认知功能训练软件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2、本项目采购的“孤独症评估与康复系统”,主要面向儿童康复教育训练、能力测评、训练方案辅助生成、训练**匹配、训练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等场景。采购需求中的“评估”系康复教育训练前后的能力测评和训练效果记录,并非由系统直接作出疾病医学诊断;系统中的“IEP建议方案”属于个别化教育训练计划辅助功能,也不等同于疾病诊断、治疗或者医疗决策。
综上,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情况:
(一)综上,你公司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质疑事项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20.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