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豚****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磷石膏改性剂新材料绿色循环经济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镇西源路68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2分32.697秒,北纬22度36分41.856秒。项目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主要分为生产车间等主体工程,办公生活区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两条生产线:一条26万吨/年磷石膏复合改性剂生产线:年产高品质磷石膏复合改性剂A料(石灰)10万吨、磷石膏复合改性剂B料(石粉)16万吨;一条13万吨/年磷石膏复合改性剂C料(石灰石粉按比例生产的混合产品)生产线。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47.5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58%。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和破碎废气。项目在投料和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研磨粉尘和混合废气。项目研磨工序与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原料堆存粉尘、成品仓呼吸口逸出粉尘、包装粉尘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各工序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202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水产生,洗车废水经配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洗车,厂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后回用于喷淋、洗车等,不得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许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沉淀池淤泥、废吨袋、已检验的样品等进行分类收集后外售或回用于生产,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抹布、含油手套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选用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或结构,设备安装时采用减振垫圈、橡胶减震接头或弹性支架连接等、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及管理等措施,厂区内加强管理,做到汽车有序停放,车辆行驶畅通,消除车辆鸣笛现象的发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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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