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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白圩镇啟新废旧物资收购店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经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县白圩镇啟新废旧物资收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25MA5KKQRC4R;住所:**县白圩镇白圩岭(上宾公路旁);投资人:罗启新〕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
联系人:钟明、李美贤 联系电话:077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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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