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教育局关于田东百盈商贸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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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贵司递交的关于“2026年**市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10月9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项目开评标档案、政采云平台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对质疑事项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且存在主观恶意。

请求:依法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真实性,依法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中标供应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政府采购活动;如有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二、质疑事项答复:

我单位收到质疑后,依法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书面说明

2026年10月13日,中标供应商****提交书面说明,载明:“******公司持有产品注册商标,对所投智慧黑板等全部标的拥有完整产品方案、硬件设计、软件系统、外观结构等全部知识产权,与******公司****公司签订合法ODM委托加工协议,****工厂按照艺多科技输出完整图纸、BOM清单、技术标准进行组装生产。”书面说明后附《委托加工ODM协议》。

同日,中标供应商还提交书面说明称:“投标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生产厂栏填写******公司及其注册地址,是基于ODM模式下,品牌方、产品制造商为******公司”,并非刻意篡改、****工厂信息。

(二)事实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项目所投智慧黑板等产品的注册商标持有方为******公司,但实际生产企业为******公司****公司。投标产品的商号主体(******公司)与实际生产企业主体(******公司****公司)不一致,中标供应商所投货物系通过ODM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并非由商标持有方自行生产。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载生产厂信息与实际生产企业不符,该事实客观存在。

中标供应商盖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均明确载明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法律依据

1.关于中小企业资格条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该条款中“生产”与“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两个要件以“且”字连接,表明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关于财政部政策执行口径。财政部国库司对此类情形已有明确答复: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虽然商标是自己的,但不是自己生产,不应享受中小企业待遇。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货物制造商须为自行生产制造的实际生产企业,不得填报代加工、委托贴牌生产厂家;若填报代加工、委托贴牌生产厂家,将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关于声明函填写的法定要求。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注释第2条规定:“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该注释系声明函填写的强制性要求。ODM模式属于品牌方与加工方之间的商业安排,不改变产品实际由受托方生产这一客观事实,声明函中“生产厂”栏的填写应以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载明信息为准,不能以品牌方信息替代。中标供应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不影响声明函内容不实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

(四)综合认定意见

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虽为******公司商标品牌,但实际生产企业为******公司****公司,即商号主体和生产企业主体不一致,不满足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法定要件,不应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委托加工ODM协议》及书面说明,印证了商号主体与生产主体分离的事实。无论知识产权归属如何,“自行生产”这一法定要件无法通过协议安排来满足。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载生产主体信息,与本次核查确认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依据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国办发〔2025〕34号相关规定,相关不实声明材料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五)质疑处理结果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货物不满足中小企业制造的法定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

该行为是否最终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否认定中标无效以及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职责,我单位将依法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将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处理结果详见后续公告。

三、告知事项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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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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