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贵司递交的关于“2026年**市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10月9日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结合项目开评标档案、政采云平台交易记录、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对全部质疑事项逐项开展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
中标供应商所投智慧黑板类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在投标截止前已注销,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投标截止前已撤销,其投标文件所附认证材料是否有效,应予核查。
质疑事项一答复:
(一)认证证书效力核查情况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智慧黑板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2********42016、202********71567)、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67****1725)。****中心官方证书查询系统核验:CCC证书202********42016(发证日期2024年12月24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21日)、CCC证书202********71567(发证日期2026年6月2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19日)、节能产品认证证书CQC267****1725(发证日期2026年6月4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19日),上述证书查询状态均为有效,全部证书发证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2026年9月28日9时30分),投标截止时点证书处于有效状态。
(二)电磁兼容等级核查情况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附具的CCC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02801-********1640-XG1)明确载明,所投产品电磁干扰性能符合GB/T 9254.12021 ITE Class B标准(居住环境限值),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智慧黑板第“●9”项参数要求。
(三)法律及采购文件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智慧黑板第“●9”项、评标标准关于“●”号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
(四)认定意见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交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均于投标截止前核发,投标截止时证书状态有效;CCC试验报告能够佐证产品电磁兼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所称证书注销、撤销与核查事实不符,认证材料合法有效,相关技术参数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五)质疑处理决定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
二、质疑事项二:
认证证书登记的生产厂并非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载的生产厂,该声明函所载生产厂信息与实际生产主体是否一致,应予核查。
质疑事项二答复:
(一)中标供应商书面说明情况
2026年10月13日,中标供应商山****公司提交书面说明:“投标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生产厂栏填写******公司及其注册地址,是基于ODM模式下,品牌方、产品制造商为******公司”,并非刻意篡改、****工厂信息。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双方提交材料以及投标文件,案涉智慧黑板产品实际生产企业为接受******公司ODM委托加工的******公司****公司。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填报的生产厂信息与实际生产主体不一致,该客观事实属实。
中标供应商盖章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已作出承诺:对声明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ODM委托加工属于市场主体之间商业合**排,不能改变受托方为实际生产企业的客观事实。声明函生产厂栏应当填报实际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得以品牌方、商标持有方信息替代。中标供应商以ODM模式为由的解释,不能免除其法定如实填报义务。无论供应商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篡改、隐瞒情形,均不改变声明函填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这一事实。
(三)法律依据
依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附件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注释第2条:“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该条款属于强制性填报义务。
(四)认定意见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所载生产厂信息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违反国办发〔2025〕34号附件2注释第2条强制性填报要求,该情形涉嫌提供虚假声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五)质疑处理决定
综上,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将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处置,具体****政府采购公告。
三、质疑事项三:
中标供应商所投五个货物型号中,有四个型号在制造商官方网站及全网公开渠道均无任何产品资料,无从印证其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要求,其“●”号参数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要件。
质疑事项三答复:
(一)核查情况
针对该质疑事项,****委员会复核,并组织专家协助质疑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已就所涉“●”号参数提供加盖制造商、供应商公章的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或操作界面实拍照片等材料,关键参数附有第三方检测报告,形式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复核期间,制造商于2026年10月13日出具《制造商专项技术规格确认函》,确认相关产品技术参数,该函作为复核复评辅助材料。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招标文件关于“●”号技术参数证明材料的规定。
(三)认定意见
招标文件未将公开网络披露产品资料作为“●”号参数的证明形式或评审标准。政府采购评审以投标文件载明的技术响应及所附证明材料为依据,公开网络检索信息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委员会复核及专家复评论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已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结合制造商专项技术规格确认函,未发现响应内容与制造商确认不一致的情形。质疑人仅以公开网络检索不到产品资料为由推定参数不满足,未提供检测报告、制造商说明等实质反证,主张不能成立。
(四)质疑处理结果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
四、质疑事项四:
制造商公开的多款智慧黑板产品的配置低于招标文件强制参数,而中标型号无任何公开资料可资核查,中标供应商是否就强制参数作出真实响应,存在重大疑问。
质疑事项四答复:
收到质疑后,中标供应商就质疑涉及事项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我单位结合质疑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等现有档案开展程序性复核。经核查,质疑所涉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所载响应内容与佐证材料之间确实存在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拟将涉及本质疑事项的全部档案及线索材料整理归集,随本次质疑答复全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处理。本事项中涉及响应真实性的最终认定及处理结果,以财政部门调查认**论为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9.2条。
经核查,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具体处理详见后续公告。
五、质疑事项五:
就招标文件“●”号参数中的多项要求,制造商公开资料所载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无任何可资佐证的记载。
质疑事项五答复:
(一)核查情况
****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并出具复核意见,制造商对外公开宣传资料系面向不特定市场的产品介绍材料,其内容完整性与更新时效均不确定,不****政府采购项目提交的专项投标技术响应文件,亦不能作为认定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号参数的唯一或优先依据。
本项目评审及复核中,投标产品参数符合性以投标文件所载专项技术资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及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正式确认为依据。经复核,上述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对应,未发现与招标文件“●”号参数要求相矛盾的情形。质疑人依据公开宣传资料的内容差异推定投标响应不实,实质是以投标文件之外的材料否定评审结论,但未提供检测报告、制造商否定性声明等足以推翻评审结果的实质性反证,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质疑处理决定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
六、质疑事项六:
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所投货物由******公司制造,但认证证书登****公司,“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这一法定条件是否成立,应予核查。
质疑事项六答复:
(一)中标供应商书面说明情况
2026年10月13日,中标供应商山****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载明:“******公司持有产品注册商标,对所投智慧黑板等全部标的拥有完整产品方案、硬件设计、软件系统、外观结构等全部知识产权,与******公司****公司签订合法ODM委托加工协议,****工厂按照艺多科技输出完整图纸、BOM清单、技术标准进行组装生产。”书面说明附《委托加工ODM协议》。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项目智慧黑板产品商标权利人为******公司;实际生产企业为******公司****公司。商标持有方并未自行组织生产,属于ODM委托加工模式,商标权利主体与实际生产制造主体相互分离。
(三)法律依据
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法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条文“且”代表两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2.财政部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国库司公开政策问答口径:供应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即便自有商标,但自身未实际生产,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应当填写实际生产制造企业,不得仅填写贴牌品牌方。
(四)认定意见
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虽使用******公司商标,但该企业未实际开展生产制造,不满足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法定条件,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待遇。中标供应商提交的ODM委托加工协议,印证品牌方与生产主体分离事实;知识产权、委托加工协议约定,不能替代法定“中小企业自行生产制造”要件。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生产制造主体与核查事实不符,该情形涉嫌提供虚假声明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该行为是否最终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否认定中标无效以及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我单位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并作出正式认定与处理。
(五)质疑处理决定
综上,该质疑事项成立,我单位予以采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本项目将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具体处理结果详见后续公告。
七、质疑事项七:
中标供应商及其所投品牌制造商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售后服务响应能力,存在疑问。
质疑事项七答复:
(一)核查情况
1.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将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投标资格或者实质性审查条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已提交加盖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函。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开展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一旦中标即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对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评标阶段仅审查投标人是否作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承诺,不对后续实际履约效果作预先判定。售后服务实际履约情况属于合同履约阶段监管范畴,由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监督,不能以此推定投标人投标响应虚假。
3.为进一步保障项目履约,我单位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为本项目配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清单(网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设立方式)、常驻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备件库设置等材料,核实履约可行性;若无法提供可落地的本地化服务方案,我单位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认定意见
评标阶段仅审查投标人书面承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已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售后服务承诺。质疑人仅凭对后续履约能力的主观疑虑,未提供投标承诺虚假的实质性证据,不足以否定本次评审结论。售后服务实际落地情况将在履约阶段严格监管。
(四)质疑处理情况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我单位不予采纳。我单位将严格落实履约事前核验与事中监管,确保售后服务条款落地执行。
八、告知事项
如贵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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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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