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自然资决字GH-NO.250508-27
(个人)
被处罚人姓名:杨鹃菲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 450********0184816 联系方式:158****8138
被处罚人姓名:彭耀锋 年龄 :49岁
身份证号: 450********9178768 联系方式:158****8138
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对你们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们在“**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299号碧桂园玖珑湾6幢1号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凉亭(一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调查询问笔录
2. 现场照片
3. 现场勘测笔录
本机关于2026年 10月16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限期拆除(听证)告知,你们没有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限期拆除,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县廉州镇东较场东路299号碧桂园玖珑湾6幢1号房一楼院子内建设的凉亭(一间)。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电 话:0779-****720
地 址:**县廉州镇金鸡大道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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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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