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于2026年9月4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首次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予以受理(项目编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关决定如下:
一、你公司申请在**大道(主干道)开设临时出入口1处的施工,我局同意申请。具体涉及市政设施有:
(一)占用、挖掘:1.挖掘彩砖人行道48㎡(10m×4.8m);2.移树1棵(乔木);3.拆护栏10m;4.占用:48㎡(10m×4.8m)。
(二)恢复回填:彩砖人行道48㎡(10m×4.8m)。
二、你公司需缴费为: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 64800元,缴临时占用费:8064元。具体如下:
****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建计字〔2005〕53号)规定,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按挖掘修复费和回填费总价的1.5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预交挖掘修复保证金。你公司预缴的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在道路修复单位完成道路修复工作,经防****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核**算款后,以保证金冲抵应交费用,多退少补。你公司需预缴挖掘修复保证金:64800元。具体数额计算如下:1.挖掘修复费具体数额:挖掘彩砖人行道修复费:48㎡×450元/㎡=21600元。2.回填恢复费:①恢复彩砖人行:48㎡×450元/㎡=21600元。3. 缴挖掘修复保证金:(21600元+21600元)×1.5=64800元。
(二)根****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规定,你公司需缴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8064元,具体数额计算:48㎡×14元/㎡.月×12个月=8064元。
三、批准临时路口占用时间:2026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共12个月),其中施工时间: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0月19日(共1个月)。请按照批复时间进行占用施工,如需延期或增加面积的,需提前另行申请及审批。
四、根****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规定,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公司于施工前与防****建设局对接,并在该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移植。
五、拆护栏10m由你公司于施工前与防****建设局对接,并在该局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拆除。
六、你公司必******局的复函要求施工并主动与相关管线单位沟通,了解查清地下管线走向及深度,做好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燃气等相关管线,安全文明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公司负责。
七、为了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建设局要求,做好施工围挡及施工围挡公示。
八、你公******局****支队的复函要求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九、按照《****委员会关于**壮族自治区城市道路挖掘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桂建城字[1994]第38号)第八条规定,为保证道路挖掘修复质量,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将由防****建设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施工队伍进行修复,不再由申请人自行修复。你公司必须按照防****建设局的要求,配合做好道路挖掘修复施工管理,在道路挖掘作业前1天和挖掘施工完成前1天要报告防****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覃工,0770-****680),由防****建设局对挖掘情况进行核验合格后再组织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进行修复,避免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
十、该临时路口使用期满,如损坏人行道、****公司必须按防****建设局要求修复。
十一、你公司领取本决定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