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近期我局收到**县锡都佳园住户代表提交申请,请求维持项目现有绿化现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同时建设单位******公司已向我局申请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为保障项目全体住户合法权益,广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序推进项目规划核实及后续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就该事项予以社会公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代码:****
项目名称:**县锡都佳园
规划许可时间:2018 年 9 月 27 日
许可审批部门:****建设局(机构改革前规划许可核发单位)
原审批建设指标:项目用地总面积 3017.64 平方米,基底面积 2241.80 平方米,绿化面积 380.83 平方米,绿化率 12.62%,规划机动停车位 136 个;建筑层数 16 层,总建筑面积 29412.46 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23814.90 平方米、不计容地下室建筑面积 5597.56 平方米。
二、项目竣工核实情况
目前该项目已全面竣工。经对项目竣工实测成果核查:项目实施阶段,为满足小区住户电瓶车停放的民生需求,对配套绿化布局进行调整,配套绿化工程未完全按原规划方案实施,实际建设指标与原审批指标存在偏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实际总建筑面积 29557.16 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23996.90 平方米、不计容地下室建筑面积 5560.26 平方米,绿化面积 125.24 平方米。相较原审批指标,总建筑面积超出 144.70 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超出 144.70 平方米,不计容地下室建筑面积减少 37.29 平方米,绿化面积减少 255.59 平方米。
三、相关说明及征求事项
经核实,该项目现已投入使用。若按原规划方案复原绿化区域,将无法满足小区住户电瓶车日常停放的基本需求;受项目建设场地空间局促条件限制,现场不具备复原原规划绿化规模的现实条件。同时,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未对绿化建设规模作出强制性约定。
为妥善处置项目竣工遗留问题、推进项目规划核实验收工作,本次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对项目绿化指标调整、拟按现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事项的意见。
四、公示时间
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21日。
五、公示地点:
(一)****公告栏(**市**县**镇民生路27号****)。
(二)****官方网站(http://www.****.cn/xxgk/ndzrzy/bmzc/tzgg/)。
(三)项目所在地。
与本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交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利害关系人应当一并提供能够证明与本次公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报送至我局(地址:**市**县**镇民生路 27 号,电子邮箱:****@163.com,邮编:547200,联系电话:0778-****990)。提交书面意见信息不实、材料要素不全,致使相关情况无法进一步核查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1.报建设计图
2.竣工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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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