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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单位报来《**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审批的函》及由**港通****公司编制的《**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核实研究,同意出具《**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河许〔2026〕4号)。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定意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河许〔2026〕4号)
****水利局
2026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水利局制
说明事项
一、《**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利局行政许可,同意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法定凭证,签署盖章后生效。
二、****水利局行政许可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凡未取得本决定书或不按本决定书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时函告我局,在征得我局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凡****水利局许可,本决定书中核定的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本决定书的附件和附图,与本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水利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书核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并将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提交查验。
六、本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如需延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水利局提出申请。
七、本书的解释****水利局所有。
| ****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河许〔202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书,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项法定凭证。 |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
| 名称 | **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 |
|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 **** |
| 项目选址 | **市**区**镇**村18队,临近瓦塘江右岸位于瓦塘江**镇交通桥下游0.4km。 |
| 建设规模 | **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位于**市**区**镇**村18队,为乡村道路项目。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未对四级工程路基规定防洪标准,工程等级为外乡村道路,不设防洪标准。工程建设规模为属小型建设工程。 |
| 许可核定意见 | |
| 一、工程建设方案 **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位于**市**区**镇**村18队,为外乡村道路,不设防洪标准。项目起点位于**村18队高岭充(桩号0+000),沿瓦塘江右岸铺设,在桩号0+240处有20m垂直相交道路,终点桩号为0+710。道路总长730m,路基设计宽度采用4.5m,路面设计宽度3.5m,按照1.5%横坡度,路面结构均为:5cm厚碎石垫层+18cm厚C25水泥混凝土面层,占用瓦塘江河道管理范围682.5㎡,路面高程为54~56m。 二、防洪要求 (一)根据《**镇**村18队高岭充道路硬化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基本同意《报告表》防洪标准成果。 (二)基本同意《报告表》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基本同意《报告表》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岸坡稳定、其他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施工期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较小的结论,工程满足防洪要求。 (三)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度汛方案,****管理部门,汛期应服从水利部门管理,严格执行度汛方案,确保安全度汛。项目竣工验收时,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三、消除或减轻影响措施 (一)边坡岸坡保护:在项目紧邻河道处对边坡进行防护,不得占用行洪断面并应与上下游岸坡**衔接。同时为防止工程施工期间可能会对岸坡稳定产生影响,建议在护岸上不要布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做好岸坡稳定监测。 (二)水质保护: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施工期,施工期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严禁随意倾倒污水、垃圾和弃渣,最大程度减少施工对当地水质的不利影响。 (三)超标洪水: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建设期应做好防汛预案,****指挥部备案。****小组,并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如沙袋、水泵、应急照明设备等),时刻关注雨情,在洪水来临前停止一切施工。 五、其他要求 (一)竣工验****水利局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水生态环境破坏、洪涝损失、安全事故,以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水利局 2026年9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