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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于2026年10月14日10时14****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太阳能、空气能热水供应系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商定,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项目中主要设备在招标环节中不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影响投标公平性,缺乏客观核验材料,容易误导评委”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其他要求”中约定:“3.产品质量:所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成交后,必要时,能提供相关产品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材料。”以及“验收标准”约定:“5.成交人向采购人交货时须提供竞标产品技术参数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竞标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或含有技术参数的宣传彩页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及竞标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否则不予验收。”采购文件已设置对应条款,除第三方检测报告外,同时接受竞标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含有技术参数的宣传彩页等多种证明材料作为验收时的佐证依据,供应商可结合自身产品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任一有效材料对技术参数进行响应,上述证明材料交货时亦可作为对供应商竞标产品技术参数的核验依据,以确保所供产品符合采购需求及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贵 公司所述竞标时不提供检测报告,就无法核验竞标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性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约束,其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后须严格履行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本项目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验收标准及未达标的后果,供应商在竞标时应当充分知悉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供应商如成交后,供货的产品未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提供,采购人有权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拒绝验收,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供应商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所述“各供应商无法在投标阶段评估履约风险,供应商之间权责不对等,破坏公平竞争”的情形。采购文件未强制要求在竞标环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既保障了项目质量的可控性,又兼顾了供应商竞标成本与效率的平衡,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原则要求。
贵公司的该项质疑事项,认为评审阶段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强制规定在竞标环节必须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是否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定的采购条件,并非法定强制要求。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采购需求、验收标准及履约要求,这属于采购人的自主权范畴,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而贵公司未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竞标环节必须要求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所主张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支撑。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本项目核心产品除了采购文件中列出的‘第四项’外,需要增加太阳能集热器和保温储热水箱”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关于核心产品的设置,是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本项目采购清单共29项,其中第4项“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预算金额为297,500元,占项目总预算1,108,000元的26.85%,为单项预算金额最高的设备,且该设备为本项目热水供应系统的核心制热设备,其技术性能直接决定系统运行效果。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和产品价格比重综合判断,设置“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为核心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核心产品的数量及范围,将“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循环式)”设定为唯一核心产品,是基于其在系统功能实现中的决定性作用及最高预算占比的客观事实。对核心产品的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认为要将太阳能集热器和保温储热水箱一并列为核心产品,但未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证明上述设备应被认定为核心产品,所主张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支撑。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集团对贵公司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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