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年产350吨调味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项目代码:**** ),租用北****工业园区科前路27号6****酒厂的空置仓库进行建设。旧酒厂已停产,项目依托空置仓库进行改造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设年产350吨调味品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等,依托原有的化粪池和隔油池。项目建成后年产葱油酱、蛋黄酱、下饭酱、香菇酱、海鲜酱等调味品350吨。
项目已安装设备,环保设施尚未建设。
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保护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5****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二)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使用清洁能源,食堂和生产过程产生的油烟经1套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要求。配套的1台0.3t/h燃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气锅炉限值要求后,方可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三)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无组织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确保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四)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锅炉软化废水为清洁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拟建一套处理规模为50m3/d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格栅—调节池—集水池—除磷沉淀池—混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CASS池—**池—二沉池”工艺。本项目经隔油池处理的生产废水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废水一起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外排废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并****开发区****水厂****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开发区****水厂****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场地须硬底化,配套设施应做好防渗漏措施,加强污水设施维护,防止废水“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五)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音设备采用厂房隔音、加装减震、消声装置等措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六)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化、无害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废包装材料统一****回收站;生产线下料及不合格产品作为饲料原料外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隔油池废油脂定期委托****回收,即清即运;污水处理站****公司清运处置,即清即运。
四、按照《关于印发》(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定应****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建设足够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环境局****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