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薄改资金项目--**县2026年“两类学校”教室宿舍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设备采购类)
三、采购日期:2026-08-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 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教育局
地址:**市**县**镇虎头街64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公司
地址:**市**区**新区公务员小区4栋A单元702号
五、基本情况
****公司因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8月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通过核查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核心事实认定如下:
****政府采购“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项下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在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履约规范等方面趋于同质化,不同供应商的合格产品和服务不存在优劣等级差异,仅价格存在竞争空间的项目。该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合格投标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而非产品是否存在国家、行业通用标准。产品国标、行标为市场准入最低合格底线,是所有产品必须满足的基础门槛,****政府采购评标规则中的“标准统一”。
(二)案涉项目不满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认定条件。结合本项目采购需求,案涉学生架床、课桌椅、讲台等设备,虽适用相关国家、行业通用标准,但招标文件在通用标准基础上,增设了大量差异化、高于基础国标的专项技术、工艺、环保及服务要求:一是明确管材、板材厚度、材质规格、焊接工艺、静电喷塑、密封工艺等精细化生产标准;二是限定板材甲醛、TVOC等环保指标,设置绿色采购评审导向;三是明确质保年限、定期巡检、7×24小时售后响应、故障应急替换等履约服务标准;四是针对校园高频使用、安全防护需求设置专项结构、稳定性、安全性参数要求。
上述要求导致不同供应商的产品工艺、耐用性、环保性能、售后服务质量存在实质性差异,项目技术、服务未完全统一锁定,不属于法定应当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范畴。
(三)关于法律适用争议认定。《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规制的是产品生产、制造环节的通用技术标准体系,旨在规范产品质量底线;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政府采购评标规则的特别法,二者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场景、规范目的均不相同。投诉人直接以产品存在国标、行标,****政府采购评标标准统一的结论,属于法律适用逻辑错误,缺乏法律依据。
(四)关于投诉权益损害事实认定。本局核查确认,案涉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均围绕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履约服务设置,无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决定:投诉人**市****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全部投诉请求。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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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