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卫镇**湾路1068号3幢3122室、4幢4122室
联系人:麻桂香 联系电话:180****3972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飞利浦Azurion 7M20)维保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10时28分现场收到****交来关于****血管造影X射线系统(DSA飞利浦Azurion 7M20)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经我公司认真核查,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二、质疑事项
具体详见“质疑函”
三、质疑事项答复
结合项目采购需求特点,本项目的维保服务均由投标人或生产厂家及授权代理机构开展维保工作。******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辐射安全许可证》、飞利浦厂家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及飞利浦厂家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含使用(维修)Ⅱ类射线装置许可类别),完全响应采购文件所有实质性条款,评审小组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出评审,整个评审流程符合相关规定。
四、法律依据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449号)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飞利浦作为DSA****制造厂家,其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已明确包含“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许可类别,完全具备从事DSA设备维保工作的法定资质。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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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附件信息:
****DSA维保质疑函.pdf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