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行政审批局文件
融水审环审字〔2025〕7号
****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华能(**融水)****公司:
你单位报来《****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四荣乡**、怀宝镇东**、永乐镇北部与融水镇西部交界的山区地带,场址范围总面积约47.51km2,项目拟安装16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规模为100MW。本项目在一期工程升压站预留的位置设置1台100MVA主变压器及相应高低压配电装置,此外,本项目在升压站的公共设施、环保设施均依托一期升压站已建工程,不新增占地,****集团统一运营管理,送出线路不属于本工程建设内容。项目部分场内道路依托一期工程建成的现有道路。项目投资60815.24万元,环保投资1058万,环保投资占比1.74%。
根据****规划局2025年3月20日出具《关于****风电场二期工程支持性意见的函》复函,本项目不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山—贝江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本工程东侧,本项目工程与**山—贝江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最近距离约为324m(与场内道路距离),项目占地及评价范围均不涉及**山—贝江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2025年7月3日,****林业局在******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与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及迁徙地关系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原则同意《****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与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及迁徙地关系论证报告》通过论证。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加强项目区域的鸟类保护与监测,应在项目建成后开展不少于5年的鸟类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名录中的“第一类鼓励类—五、新能源、山区风电场建设”,为国家鼓励建设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的,为允许类”。2024年11月29日,****审批局出具项目核准批复《柳审批投资核(2024)23号》****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为:****。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鼓励类中的“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陆上风力发电4415”,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须达到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要抓好以下环保工作:
1、废气影响处理: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升压站内食堂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极少量油烟。食堂厨房安装抽油烟机进行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排放要求,通过综合楼烟囱排放。
2、废水影响处理:
项目废水主要为升压站内值班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营运期升压站内的生活污水依托一期工程已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
3、固废处理:
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是生活垃圾、定期对风机进行维修产生很少量的废旧玻璃钢材料、废轴承和包装物以及废旧机油等。
废旧玻璃钢、包装物将****公司综合利用,废轴承由厂家回收。废旧机油、事故废油、事故油池废油土、废铅蓄电池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周边乡镇垃圾收集点,委托环卫部门定期处置。
一般固废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油液、废旧机油、废抹油布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以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噪声影响处理:
在设备订货时合理选择风机、导线;选择表面光滑、耐氧化的导线和母线,在设备安装时要保证各类接口接触良好,减少火花及电晕放电噪声。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大噪声部件运行良好。升压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Ⅱ类标准。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5日内,将批复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检查。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 ****
抄送:****环境局
**** 2025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