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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69 号)。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当事人莫贵铭、王玮茜送达,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向莫贵铭、王玮茜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告知书》(柳**综执责拆告字〔2025〕第26069 号),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中的受送达对象:莫贵铭、王玮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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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