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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邮编:110003
委托代理人:陈**
联系电话:151****8492
****:
贵公司提交的****食堂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收悉,****公司****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和说明“6、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竞标无效。”,本项目采购的“4、电热水器”规格参数未标注▲号,属于非实质性条款,即使存在偏离也不属于竞标无效。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具备国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产品认证证书(产品认证证书编号:CQC227****5113)。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公司)已取得投标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鲁XK01-302-00510。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商用净化食材机是一款厨房、食堂辅助粗加工过程中去除食材农残、细菌病毒灭杀的设备,不是消毒设备,故不需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中,“附件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二、消毒器械 (一) 压力蒸汽灭菌器...”等三十三项品类规定,其未包含商用净化食材机。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消毒灭菌功能且具备产品检验报告。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诉,贵公司未能就质疑事项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缺乏客观事实和事实依据。故质疑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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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3.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