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公司:
《**丹竹矿山修复光伏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属于**项目,原环评批复建设内容为:占地面积由****803m2,规划安装35个光伏发电单元,211874块光伏组件、313台组串式逆变器、布置35台35kV美式箱式升压变压器,规划装机容量为100MW,集电线路的电压等级为35kV,接入**的110kV光伏升压站后并网。在建设过程中,光伏区选址由**街道、丹竹镇调整至**街道,升压站选址由丹竹镇调整至**街道发生变化,占地面积由****803m2变为****675m2,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变动后地理坐标为地理坐标为:升压站:E110°26′0.057″,N23°33′4.393″;1#光伏区:E110°23′48.994″,N23°34′20.748″;2#光伏区:E110°23′57.646″,N23°34′33.571″;3#光伏区:E110°24′6.452″,N23°34′22.988″;4#光伏区:E110°24′6.838″,N23°34′30.249″;5#光伏区:E110°24′15.567″,N23°34′31.408″;6#光伏区:E110°25′58.307″,N23°34′17.271″;7#光伏区:E110°25′51.432″,N23°33′58.578″;8#光伏区:E110°25′48.651″,N23°33′33.472″;9#光伏区:E110°25′55.217″,N23°33′11.302″;10#光伏区:E110°26′42.260″,N23°33′46.836″;11#光伏区:E110°26′50.835″,N23°33′41.969″;12#光伏区:E110°26′52.534″,N23°33′34.631″;13#光伏区:E110°27′23.820″,N23°33′28.605″;14#光伏区:E110°26′32.527″,N23°33′2.573″;15#光伏区:E110°26′30.905″,N23°32′56.007″;16#光伏区:E110°26′34.845″,N23°32′43.879″;17#光伏区:E110°26′30.982″,N23°32′28.198″;18#光伏区:E110°26′15.765″,N23°32′12.748″;19#光伏区:E110°26′5.182″,N23°31′54.132″;20#光伏区:E110°28′31.759″,N23°32′18.001″;21#光伏区:E110°28′31.605″,N23°32′11.204″;22#光伏区:E110°27′30.116″,N23°32′21.709″;23#光伏区:E110°27′23.859″,N23°32′9.350″;24#光伏区:E110°27′24.399″,N23°32′1.161″;25#光伏区:E110°26′57.826″,N23°32′4.638″;26#光伏区:E110°26′48.788″,N23°31′51.351″;27#光伏区:E110°26′31.716″,N23°31′38.528″;28#光伏区:E110°26′16.421″,N23°31′15.585″;29#光伏区:E110°26′23.065″,N23°31′8.015″;30#光伏区:E110°26′43.613″,N23°31′15.276″;31#光伏区:E110°26′59.526″,N23°31′14.967″;32#光伏区:E110°26′56.281″,N23°31′3.071″;33#光伏区:110°26′44.385″,23°30′49.476″;34#光伏区:E110°27′24.245″,N23°30′58.436″;35#光伏区:E110°27′17.447″,N23°30′53.029″。变动后主要建设内容包含35个光伏发电单元,154284块610MWp(DC1500V)和52836块585MWp(DC2000V)的单晶硅光伏组件、250台组串式逆变器、31****电站以及一座110kV升压站。初步评估项目25年平均年发电量为14043.53万kWh,年等效满负荷运行小时数约为1123.2h。装机容量和升压站的额定电压等级保持不变。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79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3%。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合理安排工序,涉水施工采用围堰布置等有效措施,避免对水域生态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临时堆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应复垦或恢复植被。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材料堆放需采取遮蔽挡风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硬化、设置洗车平台,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管理和养护,车辆驶离场区前对运输物料加盖篷布并冲洗干净车身、轮胎,降低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引发的扬尘污染。运营期升压站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施工人员、运营期升压站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太阳能电池板清洗废水用于农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周边道路的铺设,废建材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外运妥善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废弃太阳能电池板、塑料浮体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弃铅酸电池、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振动大的设备采用减振基座;合理安排工序,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升压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4000V/m和100μT的控制限值。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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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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