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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答复
质疑供应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
授权代表:张树玲
地址:**市**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七区18号楼2层202-29号
你公司关于“2025年**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委员会未能对******公司针对本项目A、B分标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审查一事提出质疑,认为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事实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质疑供应商所述“投标人报价较预算金额降幅40%”,****委员会认为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条件。
2、“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的触发条件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并非某一位投标人投标报价低就必要提供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二、质疑事项2:****委员会在本项目评标现场未按招标文件最终稿“(0606更正稿)招标文件-**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项目”进行投标文件评审,可能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2025年6月6****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更正公告时,已根据更正内容相应对之前填入的规则设置、基础信息、资格审查响应项、符合性评审响应项、开标一览表响应项、评分方法进行调整,该调整同步于专家评审时相应评分点、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相应点,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未按招标文件最终稿‘(0606更正稿)招标文件-**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项目’进行投标文件评审”的情形。
2、本项目于2025年6月6****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壮****交易中心进行了更正公告,更正内容逐条逐项完整列明;中标公告默认并强制对发布招标公告时上传的招标文件稿【(0521定稿)招标文件-**地质灾害自动化监测预警**站点项目】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财政厅****管理处 (0771-****544)提起投诉。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5年7月4日
附件信息:
关于对******公司质疑函的答复.pdf (555.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