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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环境局关于****船舶拆解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5〕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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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船舶拆解扩建项目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位于**市**县**镇石象路220号(现有厂区内),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09°33′17.372″,北纬23°53′37.875″,****于2020年12月10日取得《****环境局关于****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来环审〔2020〕88号),建设年产运力5万吨的船舶生产线,具体为造船能力18艘/年,修船能力20艘/年。本次扩建项目无新增用地。现有厂区占地面积约60000m2,本项目占地面积约为13000m2,主要购买切割等生产设备后利用现有的滑道、船台进行船舶拆解,年拆解船舶80艘,主拆船型为柴油动力船。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万元,占总投资38.5%。
该项目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照雨污分流设计排水系统,运营期废水主要是船体冲洗废水、船舶舱室冲洗废水、舱底(机舱)含油废水、场地清洗废水。项目扩建完成后厂区污水处理工艺为“隔油池+油水分离器+气浮+调节池+A/O 生化池+沉淀过滤池+消毒”。****处理站处理后确保出水水质石油类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表2限值要求,其它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近期采用****工业园****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入**,远期待区域污水管网建好后(预计2026年底完工)经污****工业园****处理厂处理,****工业园****处理厂的****尾水要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依托的滑道、船台产生初期雨水分别经现有的1#初期雨水隔油池+沉淀池、新增的4#初期雨水隔油池+沉淀池分别处理后暂存于沉淀池,后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厂区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对周边菜地及桉树林施肥。
(二)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有钢材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废船拆解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拆卸产生的**尘、危废暂存间有机废气等。切割粉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尘采用湿式拆解,废气无组织排放;船舶拆解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加强通风无组织排放;废物暂存间有机废气采用引风机抽至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排放的粉尘(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尘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要求。
(三)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建筑隔声和消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降低噪声,确保采取措施后项目西厂界靠近G355红线外35m范围内、东面厂界航道两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余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营运期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废船拆解产生的废钢材、废木材、废有色金属(铜、铝、锌)、废塑料、废玻璃、废轮胎及其他橡胶制品、废泡沫、废电线、发电机、废家具及生活设施、废空压机、废变压器、废发电机、废导航雷达、废铁锈等作为产****公司处理。切割产生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收集,****公司处理。如需要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则暂存在2#绞车房旁设置的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公司。项目产生的废电池、废电路板等器件、废油箱油柜、废润滑油、废LED灯、废油泥、废油、污水隔油污泥、废制冷剂、废含油抹布、废**、含多氯联苯电子元器件、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判定为危险废物,其中废制冷剂回收后置于密闭钢瓶中储存,即产即清,由专业单位回收,不在厂区储存,其他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场所和固废处置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有关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和清运。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