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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广西财经学院武鸣校区2025年监控设备采购项目(GXZC2025-G1-001316-JDZB)质疑答复告知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各供应商:

我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09时30分收到质疑人一以快递邮寄****公司代理的******校区2025年监控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2017年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贵方。相关质疑事项及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技术分评分标准不合理。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技术分评分标准,在第(1)“评审标准”中共设置七个档次,每个档次都有固定的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负偏离数量都有明确的要求,在第(2)条中,针对注“▲”号的15条技术参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就能得到全部15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到每一条明确的技术参数及得分分值,不存在“评分标准不合理”的情况。为了将技术分评分标准的内容更加清晰,采购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本项目的后续事宜见随后发布的公告。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4项“评分标准”中的第(1)技术及商务资信分中序号1的“技术分”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安装方案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安装方案评分中,该项评分类型定义为“主观分”,共有三个档次,无法采用具体的数值标准来区分每个档次,但是对于安装方案中每一个档次的具体内容都有内容,一档要求有“实施阶段工作安排”、“推进计划、项目管理、质量管理、测试培训方面”内容即可,二档要求有“需求理解”、“组织机构”、“工作结构划分”、对“推进计划、项目管理、质量管理、测试培训方面”内容要求更高,是在一档基础上增加了以上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增加可靠保障,可以更好的实施项目。三档更是明确需要“组织机构图、工作界面划分”、“工具设备和测试工具”、“质量控制环节”、“工期计划”、“安全保障措施”、“施工重难点”、“风险控制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合理化建议”等内容,三个档次的内容是逐级递进的,每个档次都包含了前一个档次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更**求的要素,从而形成了一个从基础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递进关系,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安装方案内容的丰富程度、深度和专业性,合理地给予相应档次的分值,做到“主观分”实现客观评审的作用,****公司所说的“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问题,所以,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4项“评分标准”中的第(1)技术及商务资信分中序号2的“安装方案”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售后服务分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售后服务分中,该项评分类型定义为“主观分”,共有三个档次,无法采用具体的数值标准来区分每个档次,但是对于售后服务中每一个档次的具体内容都有内容,一档要求“设备运维管理文件”包含“常规维护内容、简单故障处理流程”内容即可,二档要求在一档的基础上,增加“生命周期管理策略”、“分级响应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是在一档基础上增加了以上更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项目实施的增加可靠保障,可以更好的实施项目。三档更是在二档基础上,明确需要“专职现场运维团队”、“规模相匹配”、“快速响应机制”、“检测工作不间断进行”等内容,三个档次的内容是逐级递进的,每个档次都包含了前一个档次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更**求的要素,从而形成了一个从基础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递进关系,评审专家可以根据安装方案内容的丰富程度、深度和专业性,合理地给予相应档次的分值,做到“主观分”实现客观评审的作用,****公司所说的“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具体的评判标准,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问题,所以,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标准”第4项“评分标准”中的第(1)技术及商务资信分中序号4的“售后服务分”的“评分标准”。

法律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评审方法及标准中的业绩分评分标准不合理。

答复:本项目的业绩分评分标准明确,业绩设置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任何情形,****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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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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