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利仁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3MADNYDGQ7A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上**新旺村活易屯035号3栋(磨机车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4日,********公司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县上**新旺村活易屯035号3栋(磨机车间)内的富锰渣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富锰渣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在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1条富锰渣项目生产线并已投入使用,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在******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公司富锰渣生产项目建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二)影像证据:2025年5月4日****在******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6张。
证明:******公司富锰渣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
(三)书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4日,提供单位:******公司
证明:现场负责人、法人代表的真实身份;****公司企业类型。
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证明:执法人员陈淑彬、农凤朗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
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依法督查,在30****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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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