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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城东分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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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采复[2025]16号

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牛喜换

委托代理人:朱佳诚 联系方式:153****1459

地址:**省**市**区湖东街道耀府1-1002

你公司2025年5月22日邮寄来******分院门诊大楼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收悉,并于当日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关于▲条款设置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中“2.8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的表述,针对的是本章实质性条款,不涉及其他章节内容。

2.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打有‘▲’的参数出现负偏离一项扣2分”的表述,针对的是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的有关参数要求及条款规定,不涉及其他章节内容。

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质疑人所述“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质疑事项2:将没有出现在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商务条款中明确包含设备的安装、验收及售后服务等履行合同的要求,“质量与安全保证”是其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本项目将 “质量与安全保证方案”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不属于质疑人所述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内容作为评审因素的情况。

质疑事项3:将检测报告作为标注“▲”的技术参数的唯一证明材料,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增加投标成本(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

为验证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确保采购产品质量,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生产企业为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对生产产品包括400 小时盐雾试验、防霉试验等各项性能指标进行全面检测,以此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是行业常见做法。经市场调研,有多家企业满足该要求,市场竞争充分。因此,潜在竞标供应商完全有条件获取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本项目要求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不属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条件从而排斥供应商情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质疑事项4:产品深化设计方案未提供CAD图,并且将没有出现在采购需求中商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

质疑事项4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深化设计方案,是供应商响应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商务条款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对整个医用护理治疗柜及医用设备用具的实际应用效果至关重要,与供应商投标产品质量紧密相关。以护士站区域设计为例,合理的布局和结构设计能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优化患者就医体验;医用治疗柜区域的设计需考虑药品、器械的存放便利性、安全性以及取用的高效性,这些都与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质量和功能实现密切相关。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深化设计方案,目的是评估供应商对项目需求的理解能力及技术响应水平。采购人虽然未提供有关CAD图纸,但是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和说明》中采购人已通过文字描述、技术参数等明确功能及尺寸要求,以避免限制供应商以单一形式展示设计方案。供应商可采用不同工具(如 CAD、三维建模软件等),结合自身技术能力进行设计,可在投标文件中自行选择 CAD 或其他格式展示方案。设计方案评审包含产品结构图、效果图、平面布置图等,核心是考察设计的合理性、创新性及与现场需求的匹配度和技术可行性,

因此,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要求将“产品深化设计方案”纳入评审,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

综上,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管理科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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