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津特年产50公里PCC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性质(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 **市**县**镇兴港路99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7分3.732秒,北纬22度36分41.871秒。项目拟占地面积约45449.39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钢筒生产车间、PCCP-E管生产车间、混凝土拌和站等主体工程,粉煤灰筒仓、水泥筒仓、减水剂储罐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年产PCCP-E管50公里生产线。项目总投资10980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09%。
二、项目大气环境敏感点主要为西北面约450米处的99号院小区。本项目位于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重点管控单元,符合《中国-东盟**空港**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天然气燃烧废气。项目设有1台 2t/h 的天然气锅炉,天然气锅炉安装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经收集后由19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喷涂废气。项目设有1座喷涂房,喷涂废气经密闭收集+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粉料筒仓粉尘,搅拌主机粉尘,砂石料装卸料及堆存粉尘,承、插口卷焊、钢筒制作及阴极保护带连接件焊接烟尘,脱模剂贮存和使用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粉料筒仓粉尘、搅拌主机粉尘,砂石料装卸料及堆存粉尘、车辆运输扬尘、焊接烟尘等无组织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喷漆、脱模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喷漆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1996)表2中无组织浓度监控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主要有喷淋塔废水、钢筒试压废水和试验废水、搅拌机清洗废水、锅炉软化处理废水、车辆冲洗废水、钢筒试压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金属边角料及金属粉尘、焊渣、沉渣、除尘灰、焊接粉尘、试验废物、软水制备过程中的废树脂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或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喷淋塔废水、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清洗喷枪废液、废清洗抹布及废手套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和处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2.5785吨/年,氮氧化物0.422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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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3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