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防火家居设备制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0分17.293秒,北纬22度28分11.974秒。项目占地面积约40397.8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9.2%。
原有项目于2017年7月17日获得我局《关于年产8万樘钢质防火门、8万樘钢木质防火门及8万平方米防火卷帘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17〕21号)。现项目扩建工程内容:在现有工程生产车间和防火门生产设备的基础上通过整合迁移原有车间设施并新增部分防火窗、消防风机生产设备,将现有的防火门生产线设备全部整合转移至现有2#生产车间(原喷塑涂装车间)内改造成专用的防火门生产线车间,并分别在现有1#生产车间(原钣**框车间)、3#生产车间(原钣**面车间)内新增防火窗生产线、消防风机生产线相关生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项目整合改造升级完成后,拟建成年产8万樘钢质防火门、8万樘钢木质防火门、8万平方米防火卷帘门、3万平方米钢质防火窗、2万平方米铝合金防火窗以及1500台消防风机的生产规模。
二、本项目位于**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空港**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喷塑粉尘。项目3个车间(1#车间、2#车间、3#车间)喷塑工序产生的喷塑粉尘分别经各自生产车间的粉末净化回收装置(滤筒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生产车间23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喷塑烘干废气。项目3个车间(1#车间、2#车间、3#车间)会将喷塑好的工件送入烘干室内进行烘干固化。项目各车间喷塑烘干废气分别经各自生产车间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各自生产车间23米高排气筒(DA004、DA005、DA006)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热风炉燃烧烟气。项目3个车间(1#车间、2#车间、3#车间)均各自设置一台生物质热风炉。项目各车间的热风炉燃烧烟气分别经各自生产车间的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各自生产车间23米高排气筒(DA007、DA008、DA009)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金属机加工废气、焊接烟尘、木屑粉尘、喷塑粉尘、喷塑烘干废气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主要废水为职工办公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废金属边角料(含粉屑)、废木材边角料(含木屑)、废包装材料、滤筒除尘器收集的塑粉、热风炉灰渣等集中收集暂存,及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废活性炭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VOCS 0.014吨/年,NOx 0.612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我局委托**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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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