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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果市城区环卫一体化运行服务项目质疑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30日
摘要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中标单位联系人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代理单位
代理单位联系人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街口街峰景大街2号706房

邮编:510999

联系人:张婷

联系电话: 173********

****:

贵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上午11时00分邮寄送达的《质疑函》到我公司,现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与采购人沟通确认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未设置商务评分项,导致供应商的商务能力(如企业资质、履约能力、业绩经验、信用状况等)未纳入评审范围,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及法律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未涵盖商务因素

根据招标文件的“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规定,本项目评审仅包含技术分90分和价格分10分,未设置任何商务评分项。商务能力(如企业资质、服务团队经验、同类项目业绩、管理制度、信用状况等)未作为评审因素,导致供应商综合能力无法被客观评价。

2、服务类项目对商务能力的核心要求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市城市建成区(含**工业区、**铝业片区)的城市道路、街巷内的公共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社会化服务,实行“业务+经费”全包干,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公厕管护、中转站运行、洒水降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等,属于典型的服务类采购,其履约效果直接依赖于:

(1)供应商的同类项目经验(如是否具备服务案例);

(2)服务团队的专业资质(如人员认证、技术能力);

(3)企业信用与履约能力(如无重大违约记录)。

上述要素均属于商务评审范畴,但招标文件未将其纳入评分体系,导致评审标准与采购需求严重脱节,无法筛选出最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应作为评审因素。”未设置商务评分项,导致采购需求与评审标准脱节,无法全面评估供应商综合能力。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要求评审因素应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情况。商务能力是确保项目履约的关键要素,缺失商务评分将影响评审结果的科学性。

3、公平竞争原则

商务能力是体现供应商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排除商务评分可能导致优质供应商因价格或技术单项优势中标,增加履约风险,损害采购质量。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项目评分标准存在重大缺陷,评分方法存在不合理不量化

的情况,此次招标结果应当废标,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三、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1、关于“企业资质”,本项目的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招标公告中有明确规定,且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2、关于“履约能力”,本项目的商务评审在招标文件第40页-41页,不存在未设置商务评分项,其商务评审内容为:“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标程序”2.2在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具的身份证明与授权委托书中的信息不符的;

(3)投标文件未提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规定中“必须提供”或者“委托时必须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4)投标有效期、项目完成时间(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或者服务期等)、质保期、售后服务等招标文件中标“▲”的商务条款发生负偏离的;

(5)商务条款评审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项数的。

(6)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文件中的文件资料因填写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或者出现其他****委员会认定无效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10)属于投标人须知正文第9.2条情形的;

(11)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评分因素包含项目现场实施方案、人员安排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情况分、服务承诺方案等其内容能充分的体现其履约服务的能力,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3.关于“业绩经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业绩经验”可不作为评审因素,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4.关于“信用状况”,信用状况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22页25.3(2)中有明确规定,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投标人进行信用查询。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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