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9日 |
标 题:****关于**-**港公路(**至**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 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来自然资函〔2025〕17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9日 |
****集团****公司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关于**-**港公路(**至**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延期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关于你单位临时用地批复情况
****2023年4月6日《****关于**-**港公路(**至**段)柳覃高速公路土建一标第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来自然资函〔2023〕116号)》批准该项目临时用地。
(一)同意将**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村集体土地3.9729公顷,共1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1.2554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堆料场临时用地。
(二)同意将**县运江镇岩村村民委大太阳村集体土地0.4519公顷,共1个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均为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0.3998公顷,批准给你单位作为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以上2宗临时用地,宗地具体位置、界限、面积详见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该临时用地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1280号文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颁布前,已经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已经超过2年又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土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的使用期限不能超过4年”,经审查,该临时用地符合可以延期使用的情形,同意延期使用,延期使用有效期为2025年4月6日至2027年1月13日。
三、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协议约定足额拨发补偿资金,并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用。
四、用地单位获批复后应按照批准的面积、期限及临时用地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占用的土地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交还土地。逾期不实施的,******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复垦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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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