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电站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的函》及《****电站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电站
二、项目代码:****
三、项目基本情况
****电站装机规模为1200MW,电站装4台单机容量300MW的可逆式水轮发电机组。****电站为一等大(1)型工程,****水库、输水系统、发电厂房系统、下水库等4大建筑物,以及配套附属工程。工程总投资793250.1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1445.58万元,计划于 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31年7月30日建设完成,总工期76个月。2023年12月22日,****以百水保许可〔2023〕55号文对《****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予以批复。因原批复的部分弃渣场涉及基本农田等敏感因素,需对弃渣场进行变更,变更涉及2处弃渣场等级提高,取消1处弃渣场。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取土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取土场、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二)基本同意变更弃渣场水土保持投资为2176.92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479.71万元,植物措施费228.06万元,临时措施费 325.75万元,独立费用106.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4400.0元。
五、重点工作要求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份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三)依据《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37号)《****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及《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有关规定,请在项****税务局一次性缴纳原批复和本次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中还未缴纳部分。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其它仍按百水保许可〔2023〕55号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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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