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路38号中房﹒新天地2号楼1单元1502号
法定代表人: 陈惠莲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我公司于2025年04月24日上午10:00****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采购****示范区奖补项目(****)项目质疑函原件。
我公司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关于质疑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
质疑:采购文件23页,货物一览表“售后技术服务要求”中“4、其他要求:(1)火姜种要求品种为**本地火姜种,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供应商须在**县配有冷库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现场图片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我司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我司认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以产地及场地作为竞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该项目种子要求**火姜,是为了打造**火姜这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片),为以后有产品推广,打造地理标志这个品牌;****公司符合相应招投标要求,**完成采购后能立即提供**火姜产品的种子,且种子培育厂,种子发芽,配有冷库房等符合采购要求的,都可以参与竞标,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第(四)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因此,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供应商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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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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