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为规范我县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县行政区域内,已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以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后新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的经营者。
1.已开展经营业务的经营者: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备案手续。
2.新开展经营业务的经营者:****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3.小微型客车备案明细表;
4.与备案企业名称一致、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且检验合格日期在有效期内的9座及以下****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管理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6.企业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材料1份。
7.公司机构设置表1份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六楼) 详细地址:**县陆****广场附近)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
2.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
3.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4.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公司高度重视,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营备案工作。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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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