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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广****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三山区**街道融创玉兰公馆
联系人:曾繁荣联系电话:150****3165
我公司于2025年4月15****公司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递交了**县古寨乡、****园区****处理厂、苏博片区易地扶贫搬**置区附属污水一体化设施运营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经查询,中标单位没有任何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我司将进一步向财政部门投诉请求对其严惩。
质疑事项1答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社保系统并非联网,其数据由供应商注册申报时自行填写,最终以供应商实际缴纳为准。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需要提供正确内容的声明函,中标单位所填从业人员15人,营业收入为9万元。经查询,中标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远远不止9万元(后附查询截图)中标单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查,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4年财务报表,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与财务报表相符。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4月22日
附件信息:
**污水处理质疑答复函.pdf (95.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