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公司:
我局于2025年1月24****公司提交的《关于办理**华****公司年产31万吨碳酸钙技改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审批申请。根据已审查的《**华****公司年产31万吨碳酸钙技改项目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材料,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华****公司年产31万吨碳酸钙技改项目位于**市**区甘圩镇赖坡村小赖屯221号,取水水源为地下水,取水地点位于**市**区甘圩镇,取水点地理坐标为:1#井:东经108°13′30.99″,北纬22°58′49.77″;2#井:东经108°13′44.81″,北纬22°58′45.61″;3#井:东经108°13′8.15″,北纬22°59′11.72″;4#井:东经108°13′4.88″,北纬22°58′28.20″。
二、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论证现状水平年为2022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用水保证率为90%;水**开发利用分析范围为**区,面积3389km2,取水水**论证范围和取水影响论证范围均为项目取水口所在水文地质单元,面积29.27km2。《报告书》对分析、论证、影响范围内的水**水量、水质和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了分析,项目取水水源合理可靠。
三、项目提出的年取水量116.42万m3,项目不属于国家和地方禁止和限制的高耗水行业。项目主要产品为轻质碳酸钙和纳米级碳酸钙,**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中无相应产品的用水定额标准,项目现状水平年、规划水平年生产碳酸钙用水的综合指标为3.76m3/t,与国内同行业用水定额相当。项目用水基本符合节水相关政策,取用水基本合理。
四、本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引至乡镇污水管网排放。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水质、水域纳污能力、水生态环境及周边取用水户影响甚微。
五、****公司提出的取水许可的申请,核定年取水量为116.42万m3,有效期为5年,请严格按照用水定额及批准取水许可水量取用水。
六、请你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接受我局水量调度管理。特殊情况下,应当服从我局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许可限制决定。请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维护,完善用水计量台账,按月报送取水量数据,依法缴纳水**税,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年度取用水计划下达建议。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取水许可延续申请。
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公司,请你公司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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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