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市驾鹤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驰
授权代表:欧林飞 联系电话:151****0750
邮政编码:545000
****集团****公司****公司:
贵公司现场递交的关于****“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服务(****)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5年04月15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参数具有偏向性,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信息不完整,不明确
质疑事项3: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人员配置方案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规模等门槛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人员配置方案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5: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内容作为加分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
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6: 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信誉分(满分8分)(4)供应商或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厂商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认证(四级及以上),得2分。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规模等门槛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质疑回复1:本项目针对前期一二期前端点摄像头老化,主要在原基础上更换不达标的前端摄像头,项目为“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服务,需考虑原有项目业务的连续性、延伸性,复用原项目设计架构,减少不必要投入,****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故贵公司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不成立。
质疑回复2:本次项目为改造项目,项目内容涉及****小学幼儿园食堂,学校已经明确,并根据前****学校情况统计点位数量,故贵公司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不成立。
质疑回复3:本项目建设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技术能力要求高,同时项目建设工期紧,质量要求高,项目团队人员的投入关系到项目实施的保障,项目团队人员要求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故贵公司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不成立。
质疑回复4: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款内容,项目实施负责人具有很强的专业能力才能统筹协调项目,确保项目服务质量。为此要求项目实施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传输与接入证书,这些设置与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均相适应。项目实施负责人的要求符合本项目实施和履约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上述证书均作为本次评分办法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存在排他行为。故贵公司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不成立。
质疑回复5:本项目为“互联网+明厨亮灶”改造服务,在采购需求里已经明确的规定有云平台及云服务的技术要求,该项目为云平台服务类项目,是要求充分体现潜在供应商能保证云信息能有效的、高效的、安全的实力,需体现企业服务体系的完整程度、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等,并且该项目涉及视频云存储、云服务、云平台等上云业务以及视频监控业务网络、数据及个人信息等大量信息安全数据。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对潜在供应商规定相应证书认证要求,帮助采购人筛选优质供应商。因此,上述证书均作为本次评分办法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存在排他行为。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回复6:在采购需求里已经明确的规定有云平台及云服务的技术要求,该项目为云平台服务类项目,是要求充分体现潜在供应商能保证云信息能有效的、高效的、安全的实力,需体现企业服务体系的完整程度、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等,CMMI软件能力成熟****公司是否具备经验丰富的软件开发团队、成熟的工程管理体系、强大的质量保证体系,“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构建具备数据统计分析、AI分析、****学校食堂视频联网平台,对项目的实施的重要保障。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对潜在供应商规定相应证书认证要求,帮助采购人筛选优质供应商。因此,上述证书均作为本次评分办法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存在排他行为。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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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40.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