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3日 |
标 题:**市**县******社养殖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 |
发文字号:**审批〔2025〕3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
效力状态: |
********社: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县******社养殖项目位于**县廉州镇,项目取水口位于****村委南面约300米,坐标为北纬21°41′44.485″,东经109°14′45.475″。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可为**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同意项目在****村委南面约300米打一口井取用地下水作为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退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为4.845万m3,取水口坐标为北纬21°41′44.485″,东经109°14′45.475″,取水井安装1台潜水泵,潜水泵型号XY90QJ 80/17-3.0,最大流量为14m3/h,扬程102m,通过DN110 PVC管抽水至用水区,生活用水经处理后用于员工生活用水。项目退水方式为农业废水经处理排放至生物净化池后用于灌溉,生活废水经处理后排放至三级化粪池,退水量为3.68万m3。
三、项目周边区域多年平均地下水可开采量为144.21万m3/a,本项目年取水量为4.845万m3,取水口周边水量能满足项目取水量要求,取水水量可靠,项目取水符合区域水**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水质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项目农业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生活用水经处理后满足生活用水要求。因此,取水口、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四、项目用水为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日均用水量为140.43 m3/d,其中农业用水140.29 m3/d,生活用水0.14m3/d,用水过程基本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为4.845万m3。
五、项目农业用水定额为取735m3/667㎡●a,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中“池塘养虾(桂**水年)≤770m3/667㎡●a”的用水标准。生活用水定额为70L/人●d,满足《**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19)中“农村分散式供水Ⅱ区用水定额≤80 L/人●d”的用水标准。用水水平基本满足现行给水规范及行业取用水定额的要求。项目节水指标和节水工艺、措施基本符合要求。
六、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系统及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较小。项目正常运行后,如对周边群众取水造成影响的,应落实补偿措施。
七、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费。
十、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