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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天湖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卫庆
委托代理人: 陆卫庆 电话: /
我公司于2025年4月3****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关于“**县2025年生活垃圾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采购程序不符合政策法规。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5年3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5年3月24日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4、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进行更正。由于该更正事项为投标文件必须提供的内容,直接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发布更正公告当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不足15日,但代理机构并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质疑事项答复:****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做废标处理,本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附件信息:
关于**县2025年生活垃圾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答复函.pdf (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