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公司:
你单位报审的《异地搬迁技改年产20万吨多用途醇基液体燃料、1万吨醇基液体燃料调合助剂、10万吨车用醇基液体燃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平马镇合乐村**县中油****总厂****油厂厂区,****园区范围(地理坐标:东经107度6分57秒,北纬23度37分28秒)。项目性质为迁建,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0274.1m2。项目规模为年产20万吨多用途醇基液体燃料、1万吨醇基液体燃料调合助剂、10万吨车用醇基液体燃料,于2020年5月15****工业园****中心《关于同意******公司异地搬迁技改年产20万吨多用途醇基液体燃料1万吨醇基液体燃料调合助剂10万吨车用醇基液体燃料20万吨甲醛12吨胶水项目入园建设的批复》。项目投资19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万元,占总投资的1.1%。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醇基液体燃料分装棚(设2条灌装生产流水线,占地面积约2090m2),生产罐区依托原****总厂有限公司5号罐区(500m3立式储罐4座、1000m3立式储罐2座、25m3立式储罐4座,50m3立式储罐1座),改为项目的原料、成品和调制罐区,罐区储罐数量及储罐规格大小均不作变动。
辅助工程:控制室为原有泵房改造,给排水设施、变配电室、消防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事故池、隔油池、甲醇储罐四周围堰、办公室等依托原有。
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工程。
环保工程:包括废水治理(隔油池、****处理站依托原有)、噪声治理(合理布局、厂房隔音、基础减震等)。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产品为多用途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调合助剂和车用醇基液体燃料。多用途醇基液体燃料、醇基液体燃料调合助剂产品质量执行《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车用醇基液体燃料产品质量执行《车用甲醇汽油(M85)》(GBT23799-2021)。
(二)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为甲醇及各种助剂的混合,搅拌过程在管道内完成,不发生化学反应,无需加热加压。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储罐的大、小呼吸作用及装卸过程中损失的非甲烷总烃和甲醇,通过无组织方式进入周围大气环境。甲醇原料储罐、醇基类原料储罐、醇醚类原料储罐、成品储罐均采用内浮顶罐。运营期排放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三)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及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工业园区化验室公厕,再经排污管道排入含油污水管网后,****处理站(处理工艺为隔油+水解酸化+生化+气浮)统一处理,出水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排放标准达****工业园****处理厂;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经过隔油池、调节池初步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含油污水管网****工业园****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和员工生活垃圾。废包装袋统一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五)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机泵、冷却塔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低噪设备、设减震垫、留减震槽、泵房做吸声和隔声处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
(六)要落实和开展《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监测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七)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内防火堤高度、消防水池和应急事故水池容积需按照《报告表》要求设计,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或爆炸事故以及避免消防废水外排。
四、根据《报告表》测算,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甲醇(无组织)排放量2.61653t/a,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10.27008t/a。
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项目属于“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单纯混合或分装的2614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需在项目投产前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要落实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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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