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效力状态:有效 |
标 题:****关于划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发文字号:南府规〔2025〕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实施)和《****关于划定**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南府规〔202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实际,决定划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III类禁燃区:**县城建成区(北归大道、南环路、花果大道等三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县实际,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III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环境局,**县交运局、司法局、政务服务局、发改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应急局、住建局、自然**局、文广体旅局,****管委会****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燃烧 工业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生活垃圾等可燃废物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图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