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 ****人民政府关于**港总体规划(2035)的批复》(交规划函〔2024〕542号),**市****公司****公司经营的**码头1#、2#、3#泊位不在该批复中的**港**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法》第十四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任何**设施。”以及《**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公司码头附近是居****小学、一所中学,人流量大、人员密集,大量货车穿梭于****进出码头,交通事故频发,污染、噪声大,沿线群众投诉多,存在重**全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对原许可的**市****公司****公司的**经营许可事项依法予以撤回,该公司不再具备**码头经营资格,原发放的(桂梧)港经证(3001)号**经营许可证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投诉监督联系电话:077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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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