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 ****人民政府关于**港总体规划(2035)的批复》(交规划函〔2024〕542号),**壮****公司经营的**码头1#泊位不在该批复中的**港**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国**法》第十四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任何**设施。”以及《**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的规定。同时经核实濛江大桥属于公路中型桥梁,****公司**码头1#泊位距离濛江大桥约30米,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重**全隐患。因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对原许可的**壮****公司的**经营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变更,****公司的1#泊位码头从事**码头经营,只许可2#泊位码头从事**码头经营,对(桂梧)港经证(3002)号**经营许可证予以变更换发。
特此公告。
投诉监督联系电话:077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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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