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机关提出关于组织开展G7522**—**公路(**至**段)项目建设用地**县境内改线路段K133—K154+442.5范围内补充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G7522**—**公路(**至**段)项目建设用地**县境内改线路段K133—K154+442.5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经确认未发现文物古迹。原则同意广****研究所编制的《G7522**—**公路(**至**段)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补充调查报告》。
二、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活动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三、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G7522**—**公路(**至**段)项目建设用地**县境内改线路段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项目建设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文物古迹,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旅游厅
2025年3月25日
抄送:广****研究所。
**** 2025年3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