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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市****公司
章程变更的批复
**市****公司:
你司报来《**市****公司关于公司股权、章程变更事项的请示》(支点报字〔2025〕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具体变更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市****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原章程“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酒店****公司 | 2000 | 2000 | 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缴足 | 货币 |
****商贸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缴足 | 货币 |
**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 1000 | 1000 | 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缴足 | 货币 |
庞建东 | 500 | 500 | 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缴足 | 货币 |
郑良标 | 500 | 500 | 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缴足 | 货币 |
合计 | 5000 | 5000 |
”
修改为“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认缴) 时间 | 出资(实缴) 时间 | 出资 方式 |
****酒店****公司 | 2000 | 2000 | 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货币 |
****商贸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货币 |
**圣****公司 | 1000 | 1000 | 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货币 |
庞建东 | 500 | 500 | 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货币 |
郑良标 | 500 | 500 | 2013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货币 |
合计 | 5000 | 5000 |
”。原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为“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章程”。
原章程“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6月30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6月30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十六条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修改为“第十六条(八)****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原章程第六章增加“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负责,根据董事授权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原章程“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由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原章程序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应修改为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