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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粤桂园尾水湿地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该项目位于**市**区武乐**城村,地理坐标位置:东经109度45分14.577秒,北纬23度6分10.657秒,项目永久占地面积约为106亩。本次工程建设日处理10万m3的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垂直潜流人工湿地63660m2,尾水泵站及配套引排水系统。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8.5万元,占总投资1.9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获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禁止将临时场地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及森林公园范围内;减少对表土的开挖,临时堆土须采用覆盖、增设临时排水沟等措施,将项目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影响降到最低,施工结束后,立即对施工临时占地及时进行生态修复;施工结束后及时清除多余土方和石料,及时将临时占地恢复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运营期加强人工湿地的日常管理,对水生动植物进行日常性巡查及维护,保持景观水面的清洁。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场地设置围栏,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弃土、弃渣;临时堆放场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对施工垃圾、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须采取蓬盖、密闭措施;合理布置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加强施工机械维护,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行。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绿化,及时清运生物残渣,避免因恶臭影响周边环境,运营期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厂界标准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设备清洗和洒水降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村民自建化粪池,不外排。不在郁江及其周边水体冲洗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不得影响郁江及其周边水体水质。
本项目的进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标准中的较严者(其中氨氮低于3mg/L、总磷低于0.2 mg/L),湿地尾水出水水质执行化学需氧量低于40mg/L、氨氮低于2mg/L、总磷低于0.2 mg/L的指标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及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对声源采用消声、隔声和减振措施;加强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管理,避免噪声扰民。施工期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及施工废料分类处理,部分可回收利用,****填埋场处理,施工完成后,多余土方用于周边土地平整及绿化、园林用土。运营期生活垃圾和清除杂草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湿地植物****养殖场作为饲料利用,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湿地系统各构筑物单元底部与侧壁须按照《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指南》的设计要求进行防渗处理,采用的土工膜规格为复合土工膜(200g/1mm/200g),膜下设置20cm厚土壤垫层,压实度不低于0.94,防渗层的渗透系数<10-8cm/s,有效防止污染物下渗对区域周边土壤及地下水水质造成影响。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严格落实监测要求。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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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25日 |
标 题:****关于**市粤桂园尾水湿地生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5〕4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