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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肥酋经开区云湖路与**路**西南侧
邮编:231200
联系人: 黄显华 联系电话: 177****8851
授权代表: 黄显华 联系电话:177****8851
地址:**省**市**经开区云湖路与**路**西南侧
邮编:2312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科技馆**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健康主题科普展宣传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2025年3月11日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03月20****公司以邮政快递邮****科技馆**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健康主题科普展宣传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三)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附复印件),且其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42390),符合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 22 人,营业收入为 694.13 万元, 资产总额为 419.05 万元,本项目提供的各个专业的项目实施人员10人,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能力和技术支持团队,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法律依据:《****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未限定企业规模,仅要求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经核查:****政府采购网查询(2022年3月至2025年3月17日)期间无任何中标记录属实,****政府采购网显示无展览展示设计、制作、施工等经营范围、业绩等属实,但采购文件未将上述质疑事项设为资格条件,不影响其参与资格。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近三年(2022-2024)未被评为A级纳税人属实,但但采购文件未将上述事项设为资格条件,不影响其参与资格。
经核查:成交供应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显示无设计相关资质、业绩,无展览、展示相关业绩,仅具备施工资质属实,但采购文件未将上述质疑事项设为资格条件,不影响其参与资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需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商业信誉”,但未限制企业规模或过往中标记录,也未要求必须为A级纳税人。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已满足法定要求。
结论:质疑事项1: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能力,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经核查,磋商小组已按采购文件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需要磋商的内容,按照电子标系统流程直接进入最终报价环节,最终报价通过电子系统提交属合规操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次采购程序符合规定。
结论:质疑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依规组织评审,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经核查,评审专家依据细则独立打分,评分表显示各供应商技术分差异合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本次评分标准已细化至可执行层级。
结论:质疑事项3:****委员会未履行职责,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三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成交结果有效。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5年3月25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