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进行通告,请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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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注释: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一条修订)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适用本细则。(注释:“实施细则”原第二条)
第三条****是本市实物配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心是****下属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签订租赁合同及后续运营等工作。(注释:参照“实施细则”第三条修订)
第四条已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注释:“实施细则”原第四条)
第五条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家庭按获取资格的先后顺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轮候库,优抚保障对象家庭有优先配租原则,报名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配租原则
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给予实物配租:
1. 孤老、孤残、孤病、消防救援人员、伤残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者丧失劳动力的家庭;
2.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的年满18周岁的人员;
3. 公交车司机、环卫工人、****政府政策安置家庭;
4. 享受优抚政策的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5. 家庭中有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指医保界定的重大疾****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属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6. ****政府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内工作的**、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住房困难家庭;
7.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的家庭;
8. 国家、自治区、****政府明确规定**策允许的其他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的,应在选房报名时间截止前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作为优抚保障对象家庭,享有优先配租的原则。
(二)延后排序原则
报名申请配租的保障家庭选定户型房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10天内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租赁合同),或签订租赁合同后15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再次纳入分配轮候库排队。报名申请配租的保障家庭累计两次放弃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注释:参照“实施细则”第五条修订)
第六条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二、三级下肢残疾之一,身患重大疾病或精神疾病、65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可以申请楼层照顾。楼层照顾限定在第一、二层,当可供选择的第一、二层房源不能满足对楼层照顾需求时,可将第三层列入楼层照顾范围。事先未申请或选房时明确表示放弃抽选限定楼层的,按一般需求家庭进行配租。(注释:“实施细则”原第八条)
第七条一户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标准按申请配租时的保障人口确定:
(一)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1人的,可申请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可供应房源相对充足时可适当放宽)配套户型;
(二)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2人的,可申请配租一房一厅或单间配套户型;
(三)实物配租保障人口为3人以上(含3人),可申请配租二房一厅或一房一厅配套户型(家庭成员是父女或母子且子女满12周岁的,可适当放宽申请二房一厅);
可供应房源相对充足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物配租户型标准可适当放宽。(注释:参照“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
第八条根据保障家庭人口变化情况,可适当调整保障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已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因就业、就学、家庭人口变化或家庭成员身体状况改变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房源情况可进行调配。(注释:参照“实施细则”第七条修订)
第九条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公示
****通过本单位政务网站(以下简称“政务网站”)发布《公共租赁住房报名选房分配通告》,公布房源详情、报名条件、时间安排及申报方式。
(二)配租名单确定
1.管理机构根据公布的房源户型数量,按轮候顺序确定配租批次规模(如:两房一厅20套,一房一厅10套,单间5套);
2.按照房源数量和报名选房名单“1套房对应1户”原则拟定入围名单并在政务网站公示5日;
3.公示无异议即确认资格,存在异议则核查处理:属实则取消该批次资格,并向异议人反馈结果。
(三)签约入住
1.入围家庭根据该批次报名时序选房,优抚对象享有优先选择权;
2.确认房号后10日内,须完成租赁合同签订及保证金缴纳手续(由运营管理机构对接办理)。
(四)配租结果
每一批选房结束后,管理机构将选房结果于政务网站进行公布。
说明:该流程通过"政务网站公示→入围选房名单公示→签约入住→配租结果公示"四阶段实现公租房配租,每个环节均明确责任主体与办理时限。(注释:参照 “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修订)
第十条保障家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或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障家庭不良信用信息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注释:“实施细则”原第十五条)。
第十一条已获实物配租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应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并取得保障资格。重新取得保障资格的,应在取得保障资格后30日内续签租赁合同;未重新取得保障资格的,应在租赁合同届满后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注释:参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