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西**兴**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由家
联系电话:171****2850
质疑人于2025年3月01****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已于3月03日收悉,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的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质疑人认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拉杆音响(充电)”的制造商(******电器厂)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撤销状态,说明该制造商不能对产品进行生产销售,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伪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答复一:****总局2022年第34号文(见附件一),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响,已不再被列入强制性3C认证目录。本次招标的拉杆音响最大功率要求为:90W,并不属于强制3C认证产品。且质疑人所提供的截图中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的音响为防爆通讯、信息装置,适用于爆炸性环境,与本项目所招的“拉杆音响”非同类产品。本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质疑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查询,认为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游标卡尺、数显游标卡尺”的制造商(上****公司)不能对产品进行生产制造,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答复二:****发改委****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指示,不能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加之现行“证照分离”制度,生产许可证件和营业执照之间已没有必然联系。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不构成对市场主体一般经营能力的限制。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质疑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产品(洗洁精)制造商(****公司):查询制造商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大股东(陈凯旋)为大型****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陈凯旋),****公司的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答复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经查,****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股东(陈凯旋)是以自然人身份持有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企业主体形式持股,两个公司间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公司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符合认定标准。本项质疑不成立。
特此答复。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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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 1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实验仪器等设备).pdf (2.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