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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一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HZZC2025-J1-990026-GXWX)质疑答复函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7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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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 ****

地址:**市**区五象大道16号景皇国际A座2601号房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编:530000

项目名称:****医院(一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司于2025年03月05日收到质疑人递****人民医院(一期)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该函收到后并于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现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中非呼吸道病房、呼吸道病房、后勤楼中空气源热泵机组设备均写有规格型号,此规格型号属于某品牌特有型号,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存在排他性行为,不利于公平竞争。技术参数中制热量及额定功率均为固定值,未注明“或相当于或≥或≤”范围,通过设置独特参数,变相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限制了潜在供应商合法参与竞争。若必须引用某品牌标准,则需注明“或相当于或≥或≤范围”,否则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或者供应商。以上2点参数设置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出合规修改。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经市场调查了解,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不少于三个生厂产家,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说明第五点:“5.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竞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竞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如某一技术参数或要求为某一品牌所特有,则该参数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本项目所列的品牌型号及参数仅作参考,竞标人可参照选用其他相当或优于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不存在质疑人法律依据1和事实依据所述指定品牌或者排他性等相关内容。

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采购,质疑人提供法律依据2、3不适用。本着对采购文件严谨性的原则,避免潜在供应商对参数理解存在偏差,采购文件将增加“≥或≤”以标注清楚,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二)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三、商务条款其他要求5、竞标供应商必须提供竞标产品(空气源热泵机组)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满足参数要求的检验报告,提供体现竞标产品(空气源热泵机组)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根据2019年4月2****发改委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空气源热泵机组不再属于强制性节能认证产品,故商务条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空气源热泵机组) 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属于不合理不合规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删除。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空气源热泵机组虽不属于强制性节能认证产品,但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目录范围内。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的规定第二条:“二、依据品目清****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以及第五条:“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的规定,此采购要求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03月07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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