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于2025年2月18日10时40****公司以现场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常频呼吸机采购(重)(项目编号:****)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高度重视,为了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于2025年2月24日****委员会就该质疑事项给出答复意见,****委员会出具的答复意见回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我司已在评审过程中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足以证明我司报价的合理性,****委员会仍对我司作出无效投标处理,此行为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的答复:
经核查,****委员会在评审****公司提供的报价澄清说明材料为无效材料。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我司对于此次评审过程存在质疑,我公司认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未做到真正的公平竞争,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答复:
本项目为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主场****交易中心,副场****交易中心,采用封闭式评审,全程均有视频监控记录。采购人纪检监督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全程监督,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委员会核查本项目评审视频,未发现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贵公司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