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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临桂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食堂设备采购(重1)(项目编号GLZC2025-J1-120001-GLSZ) 的质疑答复函(二)(更正)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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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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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人:**国服(北****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康吕 联系电话:134****3332

邮编:511497

地址:**市**区石壁街道办石兴大道南330****商务中心B座4层3A12房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食堂设备采购(重1)(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2月10日15:3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事实依据: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投挂式空调及柜式空调均为******公司制造。

首先,根据谈判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需要实行强制采购的产品,应当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其次,经查询认监委官网,******公司仅有两款空调产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型号分别为KFRD-35GW/LJNBPul-1A、KFRD-35GW/LJN1BP350,两款产品均为壁挂式空调,谈判文件规定的空调类型分别为挂式空调及柜式空调,且采购需求为实质性要求。如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以上两个型号,则不符合谈判文件关于空调类型的实质性要求,且各项参数要求并不符合参数要求。如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非以上两个型号,则不符合谈判文件关于节能产品实施强制采购的实质性要求。如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在认监委官网查询不到的其他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则更加印证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

综上所述,******公司制造的挂式空调及柜式空调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涉嫌提供虚假的认证证书等材料,属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8号)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二、工作重点

****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质疑事项2:谈判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审慎的评审,涉嫌存在协商评分的嫌疑。

事实依据:

1.****小组的组成成员作为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政府采购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对政府采购相关强制性规定都应当有清晰的认知和专业的知识储备。谈判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节能产****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但所有专家均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审慎的评审不符合常理,造成此情况的原因只可能为:****小组不具备进行评审的专业能力。****小组存在协商打分的情形,为谋取特定供应商中标而对如此显而易见的违规行为视而不见。

2.我公司提供的核心产品单头电磁大口炉(800大锅)印证材料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被认定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违反规定且不合常理。

首先,我公司提供的印证材料已包含“额定功率:≥20KW,能效等级1级,热效率实测值≥94.3%,且符合GB40876-2021《商用电磁灶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所有要求并提供了相应含节能的认证。

其次,****小组****公司提供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的产品一样的认证证书,则****小组的自由裁量权。谈判小组应当清楚,单头电磁大口炉(800大锅****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要求的产品,如果仅因为认证证书的****公司的响应文件****公司不能认可。

第三,如果仅因为印证材料名称不一****公司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小组****公司,是否所有的印证材料名称都必须一致那响应产品的名称是不是也需要一致,其他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印证材料所有的产品名称是否都按照谈判文件一一对应,如非一一对应,都属于不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都应当作无效响应处理,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位参与响应的供应商。

综上所述,我公司对仅因印证材料****公司响应文件作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处理,我公司无法认可。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68号)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十五条第一、四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公司质疑事项明确答复。

2.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本项目合同的签约及履行,对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上报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3.请采购人、采购代理****小组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上报监管单位核查,由监管单位封存投标文件、固定评标现场评标影像,调取评审现场监控,****小组评审****小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鉴于该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采购单位经核实调查,******公司暂未取得3****政府强制采购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提供的3匹空调的节能产品证书与官网查询的信息不一致,该项质疑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采购单位经核实,谈判小组在谈判时,已明确告知质疑人**国服(北****公司提供的是单头电磁大口炉(800大锅)节能环保证书,而非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小组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审慎的评审,涉嫌存在协商评分的嫌疑,事实依据不充足,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由于质疑事项1质疑成立,有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我单位将有关****财政局报告。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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