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亭洪路48-1****广场A2号楼十七层1708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覃议锋 电话: 156****6302
****水库移民村粮食采购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亭洪路48-1****广场A2号楼十七层1708号办公室
邮编: 530000 联系人:覃议锋 联系电话:156****6302
授权代表:覃议锋
地址:**市**区亭洪路48-1****广场A2号楼十七层1708号办公室
邮编: 530000
二、项目名称及编号
质疑项目的名称:****水库移民村粮食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 质疑答复
******公司:
我公司于2025年2月17****公司****水库移民村粮食采购**** 的质疑函原件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涉嫌恶意控标谋取利益。
事实依据: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726336元,项目采取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为最低价成交。本项目成交公告中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712717.2元,几乎接近采购预算。我方首次报价金额为680940元,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利用评标权力,以不合理的评审理由废除我方作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为电子标,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后才会开启报价,贵公司资格审查未通过,未能进入最终报价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仅对进入最终报价评审环节的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公司所述“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利用评标权力,以不合理的评审理由废除我方作为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谋取利益。”的情形,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开标过程中,判定我方,资格性审查不符合,质疑****委员会评审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评审专业性不足。
事实依据:在开标过程中公布我方评审结果不符合,理由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名称应写上本项目名称:****水库移民村粮食采购(附件三)。在本项目编制的采购谈判文件中第一页已明确标的名称为大米(附件四),我方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写上标的名称为大米,却评审结果为不符合。另外,我国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名称必须写上项目名称,况且本项目采购谈判文件明确标的名称为大米及采购货物名称也为大米(附件五)。我方填写大米作为标的名称,没有未实质响应,更没有和采购需求有偏离或偏差,对于这个理由判定我方为不符合,质疑****委员会评审违背客观、公正、审慎原则,评审专业性不足。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58****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2.《****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质疑事项2答复:采购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2〕46号中提供的格式要求,根据声明函内容要求,声明函中所述“标的名称”,应填写本次采购的标的名称,即项目名称,因贵公司所填写的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委员会****公司所提供的声明函无效,不能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因本项目为专门面相中小微企业采购,故贵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
2025年2月18日
附件信息:
****水库移民村粮食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1.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