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平南县大安高级中学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GGZC2024-G3-210474-YZLZ)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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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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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

****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4****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学生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质疑中标供应商**市****公司的配送能力真实性”的答复:

1.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所提供投标文件中配送能力进行了评定。

2.贵公司质疑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有效证明**市****公司配送能力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质疑中标供应商**市****公司的经营场所真实性”的答复:

1.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所提供投标文件中各供应商经营场所进行了评定。

2.贵公司质疑材料中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有效证明**市****公司经营场所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质疑中标供应商**市****公司的是否提供两个及两个以上食堂食品供应服务的业绩及对应业绩供货发票”的答复:

1.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供应商所提供投标文件中各供应商业绩进行了评定。

2.根据《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贵公司提出“询问中标供应商投标业绩数量及是否提供了相应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没有法规依据,不予以支持,敬请理解。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4“本项目未在预公示前做采购需求问卷调查”的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及《****财政厅****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21〕67号文开展了需求调查,已按规定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了审查。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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